内蒙古自治区创建园林城市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28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董海平
访问:次
为提高我区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保证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园林城市考评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推动我区园林绿化工作进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负责园林城市创建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建立园林城市考评专家库,考评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考评。
三、开展范围
创建园林城市,分为“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
全区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均可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市。获得自治区级园林城市称号的设市城市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地级城市可按行政区划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区。
四、申报程序
园林城市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凡具备园林城市申报条件的城市均可由城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申报,自治区建设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考评。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治区级园林城市申报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前。
五、申报条件
申报园林城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自治区级园林城市”计划,实施2年以上;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级(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相应园林城市标准的;
3、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需先获得“自治区级园林城市”称号。
六、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园林城市(城区)情况的汇报;
2、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
5、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城区)的,需提供国家《城市绿化条例》及其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园林绿化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
6、县级市申报园林城市、地级市市辖区申报自治区级园林城区的需有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考评方法
自治区建设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实地核查,.按园林城市标准进行考评。考评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考评城市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评组需要的各种资料。经考评符合“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城区)”条件的,授予“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城区)”称号,颁布奖牌、证书。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八、考评标准
自治区级园林城市考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按《自治区级园林城市标准》执行,标准共七项,总分100分,考评得分90分以上即可获得自治区级园林城市资格,经专家组进一步定性考评合格后予以命名。国家园林城市考评按“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执行。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评验收:
①城市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等三项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编制,或未按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
③创建期间发生侵占园林绿地、毁坏古树名木等重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的;
④申报园林城市(城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2、按“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下列指标酌情加分或倒扣分:
①不同城市分别在地级市、县级市、市辖区三个层次里进行指标排名,城市园林绿化单项指标(含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处于全区前二位的,加1分;
②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③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超出国家标准或维护经费超出城建维护税的15%,加1分;
④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值低于0.5%或0.5平方米,倒扣1分;
⑤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5%的,倒扣1分;
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九、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园林城市(城区)”的实行复查制,“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城区)”由自治区建设厅每两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园林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