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贯彻人民防空法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规政策;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咨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开发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房地产业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和林县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人民防空、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城镇供排水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制定;组织协调编制全县城镇供排水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工作;指导城镇供排水工程水质、水量、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防震减灾实施意见、细则、规划和综合性防御对策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地震观测网、点(台站),依法保护监测设施、观测环境、地震遗址遗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建立群测群防工作体系,指导和管理群测群防队伍;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负责地震应急管理,建立地震应急机制,承担震害预测、调查评估工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承担地震应急队伍的组建、培训,组织地震应急演习;负责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四)执行城乡规划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及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展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按职责权限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和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和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规项目;负责指导县域内乡镇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勘查测量成果工作。
(五)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职责。执行和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自治区相关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的实施。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管理、监督、调控、服务和全县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指导规范建筑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地运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金的筹集管理;指导行业企业改制、劳务市场管理和再就业工作。
(七)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职责。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广场、城市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和监察工作;指导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和安全、应急等;指导和规范各乡镇的村镇建设管理和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供水、排水、节水、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工作。
(八)承担建筑、公用设施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公用事业设施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职责。贯彻建筑节能政策,拟订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拟定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重大技术引进、创新工作。
(十)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组织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指导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一)承担对城市建筑古迹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全县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察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五)负责指导全县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住房产业化工作,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节能减排,推行新建住宅成品精装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六)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十七)负责对房地产的开发、中介以及物业服务进行管理;负责实施项目批准书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负责对房屋的拆迁、租赁、销售、交易、测绘、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实施房屋拆迁许可、预售许可和租赁备案制度;负责对商品房预销售进行管理,承担房产面积测绘审核、面积认定、产权交易、权属登记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初审以及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管理全县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报体系,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控,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九)负责全县直管公房、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承担私房落实政策工作。
(二十)牵头审批廉租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销售房源和回购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核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指导价;负责核准廉租房对象的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牵头组织建设廉租房。
(二十一)负责指导乡镇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集体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十三)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拟订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订防护、应急抢险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监督和指导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工作中,人民防空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城市群众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并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政府防灾救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宣传及培训,组织人民防空、防灾演练演习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网络建设与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负责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负责战时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人员疏散隐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
(二十四)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等工作;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区内道牙以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对全县建筑渣土的清运按照规定进行核准、监管和依法处罚;负责按照《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经营性户外广告、店招牌匾、标准等宣传牌匾设置的审批、监管。负责主干道非法喷涂、张贴小广告的整治和清理;负责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装饰,临街占用城市道牙以上进行宣传或促销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负责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临时性建筑或或构筑物的行政许可和监管;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对城市新建、改扩建及大、中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
(二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