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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8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董海平   访问:

内政发〔2017〕47号2017年4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十项措施
 
  2016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切实加大脱贫攻坚推进力度,全区脱贫攻坚政策框架基本形成,扶贫投入明显加大,扶贫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扶贫措施有效性明显提高,全区脱贫攻坚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逐渐显露,脱贫攻坚越往后难度越大。针对当前我区特困地区重点群体脱贫攻坚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聚焦贫困人口产业发展、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等问题,现制定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的十项措施。
 
  一、设立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
 
  由自治区财政安排20亿元设立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通过吸纳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力争使扶贫产业基金总规模达到100亿元。重点支持能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的扶贫龙头企业。完善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基金+龙头企业+基地+贫困户"模式,使贫困户在农牧业产业链上持续稳定增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扶贫办,排头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脱贫攻坚"以奖代补"激励机制
 
  按照2017年减贫20万以上贫困人口的目标任务,自治区财政再安排10亿元专项扶贫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每脱贫一人奖励5000元的标准,依据各旗县年度减贫人口数量奖励到旗县,由旗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脱贫成果、改善基础设施及建设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年底根据扶贫开发成效第三方评估核实调查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对完成脱贫任务的旗县兑现"以奖代补"资金;对完不成任务的旗县,自治区财政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
 
  三、扩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范围
 
  在认真总结2016年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2017年将整合资金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57个贫困旗县。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各部门各行业不指定具体项目,切块下达到贫困旗县。今后给试点旗县的被整合资金增幅一律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彻底打消贫困旗县整合资金的顾虑。(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等)
 
  四、提高金融扶贫精准度
 
  (一)落实好扶贫再贷款政策。积极争取扶贫再贷款额度,扩大扶贫再贷款使用规模和覆盖范围。以贫困旗县为单位,设立风险补偿金,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小额贷款。按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年度实际发放贷款金额及使用期限,给予一定比例利率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办、供销合作联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加大扶贫贷款贴息。调整自治区金融扶贫现行贴息政策,从2017年开始到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每年给予5%的全程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从各贫困旗县上年度风险补偿金孳息收入中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推动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采取多种措施引导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利用好国家关于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的政策,推动证券经营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推动企业上市行动计划(2015-2017年)》,协调制定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培育扶持政策和奖补政策,协调解决遇到的政策问题。协调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对贫困地区企业进行培训、指导,推动与我区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证监局)
 
  五、实施转移就业扶贫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就业扶贫模块精准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人员的情况,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要指定专人,专门为其提供就业帮扶,做到宣传、走访、帮扶到位。根据辖区内贫困劳动力现状,有针对性地征集就业岗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积极推行"精准培训"、"岗位对接",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扶贫办)
 
  六、解决教育扶贫突出问题
 
  (一)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从2017年开始,将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孤儿)考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本科生每人4万元、专科生每人3万元)覆盖到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新考入普通高校学生。扩大政策覆盖面的新增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旗县)按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民政厅)
 
  (二)加强中小学基础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新建和扩建一批农村牧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支持盟市、旗县教育均衡发展项目。在有实际需求的贫困嘎查村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三)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实施范围,由原来的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扩大到其他23个国家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均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补助政策。新增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旗县)按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四)培养壮大乡村教师队伍。选聘一定数量的城镇优秀教师到贫困乡村学校支教。启动"自治区免费定向师资培训计划",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标准,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落实提高乡村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编办)
 
  七、强化医疗救助有效保障
 
  (一)实行大病救助有效保障。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形成医疗保障合力。支持盟市(旗县)建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基金,对贫困患者大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有效保障,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各贫困旗县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基金规模和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贫困旗县在本级财政、社会募集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残联、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