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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1 文章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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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发〔2016〕194号2016年12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地震部门主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管理部门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在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按照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预案编制与批准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
第八条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警与预防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同时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方案。其主要功能为指挥、协调,以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活动为主体内容,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活动作原则性规定;主要规定地震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角色和责任等。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是政府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分预案,应基于本部门三定方案和同级政府地震专项预案规定的地震应急职责来制定。其主要功能为支援职能,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和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企业和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地震事件的方案。其主要功能为保障和防范。侧重应急保障的抢修抢通,紧急恢复,优先保障和次生灾害防范的风险识别、监测检测、先期处置、控制危险源、减轻危害等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社会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是地震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场所及区域内的人员应对地震事件的行动方案。其主要功能为避险疏散和自救互救。侧重避险方式、逃生路线、行动安排、标识、救生知识技能、分片负责、必要的救生工具和防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