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浏览:
和林城建 >
公告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3)
发布时间:2017-03-21 文章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次
第二十八条社区等社会基层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由自治区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备案;自治区级以下相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报举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内蒙古地震局、举办地盟市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备案文本。
第五章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别成立地震应急预案技术指导与评估专家组,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对预案制定、修订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搞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适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本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
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实施结束后,应当向其备案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送总结,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苏木乡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
第三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每两年至少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对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上为3至5年。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
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