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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 发布时间:2017-03-21  文章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期间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行动方案,其特点是有明确的时段性。侧重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构成及职责,安全保卫、避险方式、逃生路线、行动安排等。
 
  第十四条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十五条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合法性、针对性、科学性、衔接性和行文规范性的要求。
 
  第十六条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对预案编制的必要性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对预案总体构成情况及预案要素方面进行评估;对文字、语言、格式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征求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指导苏木乡镇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需求,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征求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本单位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社会基层组织应当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同时在征求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本组织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举办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在征求举办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意见后,由举办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震应急预案实行逐级分类备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其中,呼和浩特、包头、赤峰等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中直、区直大型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其他企业地震应急预案,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同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区内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各级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按属地原则和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单位或场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