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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2) 发布时间:2017-03-10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

     三、提高县城规划水平
     (一)完善城镇总体规划。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全面总结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总体规划要及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修编)要本着“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方向、职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城镇体系,提高县城对县域经济产业发展和新增人口就业居住的承载能力,强化城乡统筹和县城对城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力度,提高控规覆盖率,使规划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突出城镇特色。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驻地的城关镇要按照资源节约、绿色生态、功能完善的原则,参照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加强城镇特色塑造,注重充实内涵,提高建设品位,既要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又要突出时代风貌和与自然结合的特点。要显山露水,记得住乡愁。要注重传承历史民族文化,营造整体景观的亲切感与和谐感。城镇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要做好城市设计,在制定城市设计方案时要广泛征求、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使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加强县城雕塑管理,雕塑造型要与县城历史、地域、民族、文化相结合,布局要合理。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城乡规划,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建设城镇规划展览馆,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力度。
     (三)严格规划实施监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明确城镇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县城规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擅自调整容积率。如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全面实施“阳光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公示听证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规划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注重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四)加快产城融合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优化提升县城产业结构,增强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改善投资环境条件。加快产业向聚集区及城镇周边集中,城镇公共服务向产业聚集区延伸覆盖,走产城融合、互动发展的道路,增强县城经济辐射带动能力。产业聚集区的发展要以城镇为依托,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要为产业聚集区提供完整的配套服务,要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对文化旅游、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就业潜力大的服务业要重点扶持。积极创造条件,吸纳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使农牧民进得来、留得下、过得好。

     四、提高县城建设质量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县城建设要充分发挥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的带动效应,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县城延伸,实施好“生命线、民生、宜居”三大工程。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县城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推进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地下管网建设及改造工作,试点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县城地下空间,着力完善县城地下支撑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建成完善的公共供水系统,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重点做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供水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设节水型县城。
     (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各地区要按照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加快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达到无害化等级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提高中水利用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让人民群众真正达到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