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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4)
发布时间:2017-03-10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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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创新金融支持县城建设的协调机制,以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县城建设投融资体制。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对县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县城公共服务、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建设与运营。各地区要加强资金统筹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各种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自治区在全面推开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基础上,选取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能够代表全区旗县(市)建设水平的县城,作为自治区开展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典型示范旗县,带动其他县城竞相发展。各盟市要加大对拟创建示范旗县的扶持力度,在贷款安排、财政补贴、用地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部门要把服务生态宜居县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为县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旗县(市)要做好规划和项目安排,谋划实施成片综合性项目,形成规模效益,做到改造一片,带动一方,提档一级,提升县城综合建设水平,力争尽早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的生态宜居县城。
(四)加强指导考核。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注重民生导向与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各盟市要结合实际,指导旗县(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度的跟踪检查,严格督查考核。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市开展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区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盟市及旗县(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推广自治区成功典型,不断提高县城规划建设及管理能力,推动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