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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16)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


  推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坚持高标准设计和建设,避免低水平建设造成的重复投资。制定出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主干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原则上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全面推进包头市国家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在呼和浩特、乌兰察布、鄂尔多斯、赤峰、临河、通辽、乌兰浩特、锡林浩特等城市中心城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力争到2020年,全区建成200公里左右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住建厅)
  完善便民利民服务设施。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平价菜店、家庭服务中心等便捷生活服务圈。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停车场和立体车库,新建大中型商业设施配建货物装卸作业区和停车场,新建办公区和住宅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场。推进城镇商业网点规划建设,配备商品交易市场、批发零售业、餐饮住宿业等必备的商业服务设施,明确市镇中心商圈和社区层面的网点布局,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种类。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住建厅、文化厅)
第四节 提高城镇公共服务水平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适应城镇布局需要,统筹规划建设城镇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市场、养老、治安、社区服务等设施,公共资源更多向中小城市和县域配置。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推动“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引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在具备条件的中小城市布局、优质教育机构向中小城市延伸,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完善城镇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健全与医院分工协作、双向转诊的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建设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加强就业社保、公共安全、社会福利、救助管理等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和引导各类参保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续参保。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稳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加强城镇“三无”供养人员、孤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救助工作。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
  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的多元化。政府直接供给城镇常住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服务;适合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由政府委托事业单位供给;适合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供给。(人社厅、卫计委)
第五节 提高城镇治理水平
  完善城镇治理结构。顺应城市社会结构变化新趋势,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快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推进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依法民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大力推进“扩权强县”,依法赋予或行政委托试点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通过委托或直接交办等方式,分别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到10万人口以上较大镇,细化下放权限内容、办理时限和责任主体,增强较大镇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能力。林区、垦区场部享有县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生产队享有乡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公安厅、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