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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7)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

 
第三节 完善转移进城人口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促进就业创业。整合城镇各类就业服务资源,调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全区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大力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培训工程,落实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农牧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强化企业开展农牧民工技能培训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到2020年,有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进城劳动力,在创业孵化、信息咨询、技术支撑、跟踪服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与市民同工同酬。加强对调整撤并林场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增强林区转移劳动力再就业能力。(人社厅)
  推动教育资源共享。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财政保障水平。完善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随迁子女跨省和跨盟市学籍转接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础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保障农牧民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农牧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逐步做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将农牧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普惠性学前教育,纳入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范围。制定实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统筹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教育厅)
  加强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配置相应资源,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按照与城镇原有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原则,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卫计委)
  健全覆盖进城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经办运行机制,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鼓励具备条件的进城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参保,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深入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转型扩面行动“同舟计划”。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90%和98%。(人社厅、民政厅、卫计委)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公租房实物分配、发放租赁补贴等形式改善农牧业转移人口居住条件,逐步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平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支持农牧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牧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建设员工宿舍。审慎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农牧民工自主购买住房,在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