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21)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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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组织机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自治区城镇化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职能,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部门,负责城镇化的政策研究,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建立城镇化跨区域协调推进机制,重点解决跨盟市、跨旗县(市、区)的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建设等一体化发展问题。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全力推进。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培训、教育和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懂专业、善管理、事业心强的高素质推进新型城镇化干部队伍。
第二节 强化规划实施
建立健全地方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加强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协调配合,分解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和进度要求,将城镇化工作列入盟市厅局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围,抓好督促落实。推动人口、土地、住房、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落到实处。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进行修订时要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协调。大力支持城镇规划、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群、环境整治、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加强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重大项目统筹推进,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节 健全监测评估机制
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建立人口规模、人口流动、布局、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统计报表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由相关部门按年度报送自治区统计数据。加强城镇化进程的研究分析,适时发布城镇化发展报告,科学评价城镇化发展水平和推进质量。适时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和专项监测,重点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推动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