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5)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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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和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全面提高城镇发展质量为中心,以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为导向,以进城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促进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农牧业现代化深度融合,完善城镇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加快构建定位清晰、特色鲜明、功能完善、集约高效、治理有序、社会和谐、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走出一条以人为本、五化协同、具有内蒙古民族和区域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建设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制高点。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五化协同,融合发展。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城镇化和绿色化协同发展,把产业调整升级和供给侧改革与城镇化提质增速结合起来,把产业集聚与完善城镇功能结合起来,把城镇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城镇建设与产业支撑、人口集聚相统一,促进城镇向智慧化发展,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进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集约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强化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创造公平机会、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更好地满足人的需求,着力提高城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发展成果共建共享。
——优化布局,有序发展。优化城镇体系和空间布局,将重点开发区作为新型城镇化重点区域,在限制开发区集约建设小城镇,引导禁止开发区、基本草原红线划定区和生态脆弱区人口向城镇转移。以城市群(城镇带、城镇片区)为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定位、人口规模和开发边界,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强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协作协同,以协同创新牵引城市协同发展,逐步形成横向错位、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
——突出重点,统筹发展。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
——彰显文化,传承发展。充分发挥生态、历史、人文、沿边等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发展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的美丽城镇,防止千城一面,形成符合内蒙古实际、各具特色的城镇化发展模式。
——市场主导,创新发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政府推进城镇化职能转到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公共服务、营造制度环境上来,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使城镇化成为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下遵循规律发展的过程。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城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左右,两个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左右。
——城镇布局更加协调。基本形成以呼包鄂城市群为核心,区域中心城市、小城市、特色城镇形态各异、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体系。城市数量增加到25个左右,城市规模结构更加完善,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更加突出,大中小城市数量增加,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
——进城人口市民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居住证持证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均等化。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镇全部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