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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20)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

第三节 创新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健全支持城镇化发展的财税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自治区财政投入力度,健全财政引导资金集约化使用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自治区与市县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深入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地方税体系,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稳步推进房产税等税制改革。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住建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自治区对市县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立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建设资金与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形成激励吸纳外来人口的长效机制。自治区设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投资补助标准,安排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充分考虑各地吸纳或迁出的人口规模。自治区各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旗县、贫困农垦和林场棚户区改造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财政厅、住建厅、发改委)
  加大金融机构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城镇化建设,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探索利用市场化融资工具拓宽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城镇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城镇建设项目。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金融办、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
  建立规范透明的政府融资机制。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健康运转,适当加大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优化政府债券结构,利用信托、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融资租赁等方式,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债务,建立健全政府债务全口径统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风险预警体系。(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
  放宽城镇建设投资准入。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采取BT(建设—移交)、BOT(建设—运营—移交)、TOT(移交—运营—移交)、PPP(公私合营)、EPC(工程总承包)等模式,平等参与城镇公用设施领域开发、建设和运营,全面放开县城和小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城镇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步伐。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相关项目。推进城镇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大力发展经营性社会服务业。(财政厅、金融办、住建厅、发改委)
第四节 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
  有序推进包头市、扎兰屯市、赤峰市元宝山区、准格尔旗、和林格尔县、宁城县八里罕镇、托克托县双河镇、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等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探索形成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推进城镇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到2017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模式。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拉特中旗和鄂伦春旗大杨树镇开展民族聚居区新型城镇化试点,探索民族地区城镇化路径与经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创新城市、低碳城镇等试点。鼓励包头市、霍林郭勒市、乌海市海勃湾区进行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支持鄂托克前旗继续开展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完善人口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加快“五化协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成熟经验。(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