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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17)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访问:


  开展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试点,通过匡定城市管理职责、综合设置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制定权责清单、整合信息平台、改进执法方式、动员公众参与、健全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推进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现代化。到2016年底,实现试点市县旗区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执法体制基本理顺,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建立,服务便民高效,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到2018年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住建厅、公安厅)
  加强城镇综合防灾体系建设。受洪水、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区、人口密集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区等重点防治区域,在城镇建设中要科学评估选址,规避灾害风险。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加快部门联动的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区域预警系统建设。改造和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加强城市灾害应急场所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开展防灾抗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防灾救灾意识。到2020年,所有市、区及旗县城关镇和有条件的建制镇达到相应等级城镇防灾标准,建成完善的城镇急救和应急系统。(人防办、公安厅、气象局、地震局、国土厅)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基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深化居民自治,培育、发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礼让、遵规守序的良好风尚。加强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防灾处突工作机制,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公共环境事件、基础设施损害事件、重大自然和人为灾害能力。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会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着力培育和推进行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兴趣和爱好组织、社会公益和慈善组织、社会工作组织等发展,提高公众对城镇管理的参与度。推进林区、垦区社会职能剥离工作,医院、消防、幼教、供电、供水、供热、广播电视、计生等社会职能由当地政府承担。完善城镇物业管理,到2020年,城市新建和旧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覆盖面分别达到100%和50%。(住建厅、民政厅、人社厅)
第六节 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加快已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分配,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统筹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进一步改善城镇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住建厅、财政厅)
  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推广包头市北梁模式,深入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统筹推进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旧房等各类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施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把城镇棚户区改造成为建筑质量优良、功能设施齐全、人居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落实政策性金融支持棚改政策,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积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棚户区改造。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坚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累计达到50%以上。到2020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100万套,改善280万以上人口的居住条件。(住建厅、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