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19)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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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经济。以旗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牧业产业链延伸,推进农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牧业新型业态。强化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牧业产业融合主体。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健全冷链物流体系,发展农产品低温仓储、分级包装、电子结算。促进农村牧区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和“快递下乡”。支持适应农村牧区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推进农畜产品进城、农牧业生产资料下乡。结合新型城镇化,积极推进扎兰屯市、巴林左旗、和林格尔县农牧民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引导各类小城镇借力“互联网+”等现代商业手段,加快培育具有区域优势特色的返乡创业产业集群,引导返乡人员围绕龙头产业、龙头企业集群创业,共创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牧业、规模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结合新型城镇化,按照“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和资助政策、政策保障兜底等途径,到2020年实现国家现行标准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党委农牧办、农牧业厅、扶贫办、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经信委)
第九章 创新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
统筹推进人口管理、土地管理、财税金融、城镇住房、行政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形成有利于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增强新型城镇化活力动力。
第一节 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牧)业户口与非农(牧)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公安厅)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区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础的自治区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公安厅)
第二节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城镇用地调控机制。坚持管住总量、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满足城镇化合理用地需求,守住耕地红线。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充分考虑新增落户人口数量因素,向中小城市和重点城镇等城镇化重点地区倾斜。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严格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行增量供给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的供地、用地政策,盘活利用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严格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在国家、改造者、土地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土地收益。在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工矿废弃地和废弃居民点复垦调整利用试点。鼓励城乡低效用地、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加大对城镇、乡村限制土地的整合利用,适时开展村庄整治。探索建立全区城乡统一、多级互联的建设用地定级估价体系和交易体系,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环保厅)
推进土地权能和征地制度改革。赋予并依法保障农牧民对承包地、草场、宅基地完整权能,到2018年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慎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农牧户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入股、出租、出让等多种方式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信息、交易代理、市场咨询、地价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纠纷仲裁等服务机构。依法有序开展进城落户人口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农牧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