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6)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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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人居环境和谐宜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城镇特色更加突出,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100万套,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就业创业空间不断拓展,消费环境更加便利,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发展个性化、城市管理人性化和智能化程度明显提高。
——城市发展模式科学合理。集约紧凑型开发模式成为主导,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合理水平,建成区人口密度逐步提高。绿色生产、绿色消费成为城市生活的主流,节能节水产品比例大幅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城市地下管网覆盖率明显提高。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第三章 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农牧业人口在城镇落户,积极推进城镇就业、教育、医疗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常住人口提供转变。
第一节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牧业人口落户城镇
放宽落户限制。以农牧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之一为条件,全面放开除呼包两市之外的城镇落户限制,适度放宽呼包两市落户条件,创造宽松的落户环境。鼓励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城镇;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呼和浩特、包头市市区租赁房屋落户同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鼓励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区内农牧区学生,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口,毕业后迁入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允许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迁移落户;支持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鼓励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在自治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放宽投靠落户条件,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城镇投靠落户。呼包两市取消参加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及时调整放宽户口准入条件。到2020年,力争实现21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公安厅负责。所列部门为主要负责部门,其他部门配合,下同)
畅通落户通道。通过利用自有合法住房、挂靠其他家庭户、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等方式,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简化落户城镇申请手续和户口迁移办理程序,推行盟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处理。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盟市内迁移户口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加快审批进度,缩短户口迁移办理时限。(公安厅)
第二节 推进转移进城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保障转移落户人口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在城镇落户的农牧业人口享有城镇居民全部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和公共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和残疾人服务。(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
全面推进居住证持有者逐步享有城镇居民公共服务。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确保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城镇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推动持证人口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推动持证人口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公安厅、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