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新型城镇化规划(8)
发布时间:2016-12-12 文章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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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提高农牧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度
推进农牧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提高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农牧民工的比例,积极引导农牧民工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管理。依托社区构建服务管理平台,为流动人口在创业就业、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特困救助等方面提供均等化服务,积极营造农牧业转移人口参加社区活动、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良好氛围,培养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市民意识。城镇政府和用工企业要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丰富农牧业转移人口精神文化生活,增添人文情怀,增强认同感、责任感和归属感。实施城镇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进城落户的农牧民和其他流动人口提供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
第五节 探索进城农牧民土地权益有偿退出机制
鼓励进城落户农牧民通过市场方式依法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成立公益性土地收储公司,统一收购进城人口在农村牧区土地权益,并向规模经营者出租。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成立土地交易所,推行地票制度,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将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除保障农村建设需求外,结余用地指标公开交易,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间合理分配。(国土厅)
第六节 健全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划分,承担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实施转移支付与吸纳转移农牧民数量挂钩制度,增强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较多的盟市、旗县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企业落实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进城务工人员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进城务工人员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合理确定各级政府职责。积极争取国家对进城人口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助。自治区政府分担一定比例农牧业人口跨省区、跨盟市转移的市民化成本,以及影响全区范围、在盟市之间有一定外部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成本,增加对吸纳外来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强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盟市政府负责制定本盟市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旗县市政府制定实施辖区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确定落户标准和工作时序,重点为就地转移到城镇的农村牧区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承担相应财政支出责任。(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四章 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
按照“一核引领、中心带动,节点支撑、轴带推进,分区引导、集聚发展”的思路,着力打造“一核多中心、一带多轴线”的城镇空间结构,加快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城镇发展格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培育发展特色城镇。
第一节 培育壮大城市(镇)群
呼包鄂城市群。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和准格尔旗薛家湾、大路为节点,积极争取在呼和浩特建设国家级新区,完善呼和浩特市核心地位,强化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区域副中心城市地位,培育鄂尔多斯市(含阿勒腾席热镇)成为大型城市,加快推进准格尔旗“撤旗设市”,构建“四足鼎立”的“井”字型城市群核心层。以呼包鄂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基础,以同城化建设为载体,以优化要素配置为核心,以区域统一市场构建为重点,着力推动呼包鄂城市群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保共治、产业互补协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区域创新资源,推进创新资源共享,显著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实现呼包鄂城市群协同发展。将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和凉城县、卓资县的城关镇打造成为功能复合的卫星城。加强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与呼包鄂城市群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临河区—杭锦后旗、集宁区—察右前旗一体化建设,辐射带动旗县城关镇和其他建制镇发展。到2020年,呼包鄂城市群城镇人口达到1000万人以上,形成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三个大城市为核心,覆盖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规划区域,与京津冀城市群衔接的西部大开发支点城市群。(发改委、住建厅、民政厅)